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拉伯國家國旗標志的通知
2021-02-07 15:08:40
頒發(fā)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編號:工商工字[2002]207號
發(fā)行日期:2002年8月20日
實施日期:2002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市場上出現(xiàn)了一些帶有阿拉伯國旗的商品。阿拉伯國家的國旗代表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國旗上寫的“樸素的文字”受到穆斯林的尊重。經(jīng)營者在商品上使用上述標志,有損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為此,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宣傳引導,禁止經(jīng)營者在其商品中使用阿拉伯國家國旗,尤其是體育用品、服裝、鞋帽等日用品。
第二,當?shù)毓ど绦姓芾頇C關在市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帶有阿拉伯國旗的商品應堅決取締,其他損害穆斯林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的行為應一并查處。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執(zhí)法中發(fā)現(xiàn)的情況和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貿(mào)易局報告。電話(010) 68032233-5510或5509
20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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